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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林周絳華
代  理  人  林進富律師
            張炳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