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林周絳華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林敬堯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林惠玲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林敬傑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林敬和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陳忠信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陳定遠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陳定宇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林進富律師
張炳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之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