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陳麗雲 
代  理  人  陳立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