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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雄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告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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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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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陳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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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