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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萊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榜 

代  理  人  歐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親民食品有限公司  張存孝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萊成企業有限公司
51,350元
NA3304307
11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