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李純美
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