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譚婉康
代 理 人 高心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