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源祥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代  理  人  林孟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