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源祥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代 理 人 林孟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