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三福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純明
送達代收人 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高心怡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C棟0樓000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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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NE0000241~108-NE00002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