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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廖偉程即廖紘基之繼承人
            廖憶真即廖紘基之繼承人
兼上 2  人
共同代理人  廖葉碧珠即廖紘基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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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 
廖紘基
18,834元
KYY0042273
111年4月5日
002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 
廖紘基
18,834元
KYY0042274
111年5月5日
003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 
廖紘基
18,834元
KYY0042275
11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