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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辜夢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不慎遺失,為票據權利人,該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致良出版社有限公司   
艾天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未記載
11萬6,800元
NQ0231008
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