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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品冠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盛 

代  理  人  柯俊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本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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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00元
QY8000358
10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