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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謝文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股票附表: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謝文福
世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103~105
30,000
3
謝文福
世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34~040
7,000
7
謝文福
世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9
5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