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峻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華
代 理 人 鄭雅心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