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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峻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華 
代  理  人  鄭雅心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9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號
001
榮泰軸承股份有限公司  吳阿命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峻辰企業有限公司
1,773,427元
RD5729582
11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