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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寬德 
代  理  人  吳彩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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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到期日)
001
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  吳金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內湖分公司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0元
PN2947243
11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