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林姮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