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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匠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能 
訴訟代理人  吳健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