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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也是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訴訟代理人  林珈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大和書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徐淑滿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也是文創有限公司
190,087元
AC0275117

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