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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鹿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
訴訟代理人  楊琇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4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項、第549 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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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7,875元
DE0000000
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