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鍾潔慧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