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上訴人 吳哲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544元(計算式:1,524,597元+155,947元=1,680,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