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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棟源 
相  對  人  駿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芊孜 
相  對  人  吳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二項關於「相對人駿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駿晟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