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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許智堯 
相  對  人  元創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及調解結果欄關於:「請對造人給付積欠薪資、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份薪資參拾參萬陸仟元、資遣費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合計參拾伍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予申請人許智堯。上述款項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對造人應於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前匯入申請人許智堯原留薪資帳戶內。」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2年5月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薪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35萬5,912元,並作成如主文第1項所示調解成立內容,詎相對人迄未履行其給付義務。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0895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