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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朱庭瑋 
相  對  人  元創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元創未來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創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