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陳云晞
代 理 人 陳業鑫律師
林宛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思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329條準用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