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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宋孟澄 


被      告  畢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淞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擔任被告公司行銷專員轉PM助理人員,約定薪資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工作約定一周進公司一天,其餘為遠端工作,於112年3月3日收到被告公司通知要求轉換單位,並等候通知,被告於112年3月25日通知原告稱非被告公司員工,並於112年4月10日收到112年3月份薪水667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至112年7月時之薪水10萬元等語。經查,兩造於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時,被告亦不爭執原告仍於被告公司任職(見本院卷第14至16頁),且被告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就此部分提出抗辯。是以原告主張其仍於被告公司任職,被告應給付薪資10萬,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為有理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