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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高志仁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政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