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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高志仁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政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