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高志仁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捷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鄭明岳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195萬992元及遲延利息,有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可稽。上開變更後之訴,其請求金額已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原告亦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爰依首揭條文,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