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高志仁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捷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鄭明岳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195萬992元及遲延利息,有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可稽。上開變更後之訴,其請求金額已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原告亦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爰依首揭條文,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