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林家煌
訴訟代理人 林已譯
被上訴人 陳逸恒即臺北市私立逸毅非凡夏恩文理短期補習班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許仲珩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請假證明文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