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松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淵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3,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見本院卷第54頁),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9,29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