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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展陞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侯榮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榮輝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係設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臺北市士林區址,惟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員訪查結果,債務人並未居住在臺北市士林區址。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