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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峻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69,9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4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5.7
112.6.7
年息3%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6.8
112.11.7
年息3.6%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11.8
至清償日止
年息3%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6.6
112.7.6
年息3%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7.7
113.4.6
年息3.6%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3.4.7
至清償日止
年息3%
003
新臺幣382223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7.6
112.8.6
年息3%
003
新臺幣382223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2.8.7
113.5.6
年息3.6%
003
新臺幣382223元
三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峻忠、廖玉琴
113.5.7
至清償日止
年息3%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起向聲請人共借得新臺幣8,700,000元借款並簽立汽車借款約定書貳紙為憑,並邀陳峻忠、廖玉琴為連帶保證人,詎料債務人自112年5月7日後即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一條),與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貳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二)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893號可憑,誠屬非是,依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連帶清償本金5.169,9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汽車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