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栢豪即崴沃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新北市蘆洲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00○0號,然經本院函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函覆稱,經本局派員至該址查訪未遇,詢據鄰居承告,上指目前無營業事實,亦未聽聞債務人之消息等語,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