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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奕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0,485元,及其中新臺幣1,582,259元,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