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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宇貿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貿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其公司登記資料顯示,債務人於民國112年5月3日已廢止登記,無從再向其公司址送達,又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戶籍設於臺北○○○○○○○○○,其送達處所不明,本件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