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特佳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92,76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