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徐孝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淑婉
董淑萍
一、債務人董淑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5,4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董淑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董淑萍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