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進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介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慶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貝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建勳
人
一、債務人白介宇、李建勳、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9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白介宇、李建勳、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