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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進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介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慶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貝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建勳  
人                     

一、債務人白介宇、李建勳、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9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白介宇、李建勳、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