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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畯珅  


            毛坤騰  

            洪珮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1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572元
毛坤騰、毛畯珅、洪珮筠
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
112年11月20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60,572元
毛坤騰、毛畯珅、洪珮筠
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572元
毛坤騰、毛畯珅、洪珮筠
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毛畯珅於民國(以下同)101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毛坤騰、洪珮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額度新臺幣(以下同)捌拾萬元整就學貸款專用借據,按各學期就學貸款所實際動用借款金額410,241元,約定借款人於畢業日、休退學日滿一年後開始依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並經轉列催收款項(112年11月21日)時,利率改按本借款利率(112年11月21日為1.65%)加年率1%固定計算,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毛畯珅自應還日112年8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借款本金60,572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償還,迭經催討無結果,依借據第七條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債務人毛坤騰、洪珮筠為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依借據第九條約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查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