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舒晴
楊友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06,72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