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雅屏即陳榮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榮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09元,及自民國98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3月29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