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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巧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529元,及其中新臺幣68,132元,自民國96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延滯金,其應計付之延滯金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