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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建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54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3日起至97年9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97年9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45元,及自98年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