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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雯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美英即潘浩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4,148元,及其中新臺幣134,600元,自民國10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9,943元,及其中新臺幣84,000元,自民國97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本金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