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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承諺  
            蔡天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8,7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8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718元
蔡天送、蔡承諺
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718元
蔡天送、蔡承諺
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承諺於民國10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蔡天送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98,71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蔡承諺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498,71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天送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8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