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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向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開國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昶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