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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念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暐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新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8,46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