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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永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傑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勇 


一、債務人傑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2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2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