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永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傑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勇
一、債務人傑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2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2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