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利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嘉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708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3,6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6,67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