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為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仁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宋盈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新北市三峽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然經本院函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函覆稱,鄰居表示該址沒有住人,且查詢勤區查察處理系統該址無人設籍等語,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